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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股票的减值损失

    处置股票的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最后处置。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人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人在墓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人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处置股票的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最后处置。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口。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陡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口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墓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墓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口。
    投资人持股期间墓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处置股票的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最后处置。
处置股票的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最后处置更新时间:2019-04-15 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