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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准则。关于般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即船舶建造合同足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在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石法,换句话说造船合同的法律性质涉及合同的适用法律间题。比如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认为造船合同是买卖合同,其标的不是现有货物而是将来货物,即还未造好的船舶。建造合同而日本、德国、希腊等国家则认为造船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因此,不同的法律对造船合同的性质有不同的判定。
    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建造合同订造方与建造方会约定合同的适用法律.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此作出选择,但是在法律内部,建造合同当事人不能选择只适川哪部分法律,建造合同而是由法官或仲裁员来判断。例如建造合同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体是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还是承揽合同的约定,取决,:法官或仲裁员的判断.双方不能白由约定。。
    之所以要明确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建造合同是因为这涉及建造方对在建船舶的所有权问题,建造合同尤其是在建造合同中没有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般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咒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权.是指造船人、修般人在合同另一方未柏行合同时.可以留仪所占有的船加.以保证造般费用或者修般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从这个条款可以石出.海商法赋予造般人在合同另一方未粗行合同时对般舶的留置权,建造合同说明船舶的所有权不在造般人手中,否则不会产生留置权的问题。
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准则更新时间:2019-04-16 09: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