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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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企业债券2022年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城投债对企业债券的上市条件进行了规定,并且对满足上市条件的企业债券根据其资信等级和其他指标对其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城投债对于不能同时满足分类管理条件的债券,只能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上市申请城投公司企业债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须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中国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申请上市,必须由1~2个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或其认可的其他机构;(2)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4)城投债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城投债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资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债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证券交易所核准。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必须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完成上市债券在交易所指定托管机构的托管工作,并将债券持有人名册核对无误后报送证券交易所指定托管机构。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对该名册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券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信息披露(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须披露以下信息:①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②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2)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是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3)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城投债公告前不得泄漏其内容。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4)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和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城投债出具书面意见。(5)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6)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