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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事项说明

  关于融资事项,《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只规定了发行债券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未融资事项规定向金融机构借款也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因此,若公司融资事项章程规定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董事会决定融资事宜的,由董事会出具决议即为有效。在融资过程中,董事会一般具有良好的配合意愿,普遍能够依法出具决议。但也存在一些董事不配合签字的情况,多见于即将退休的董事,此时可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说明,融资事项适用多数决原则。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没有授权董事会审批融资事项,则应审查公司的发起设立文件中是否有相关授权事项,否则原则上建议由出资人负责审批。

  在当前中央严控地方债务的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拒绝履行出资人职责,拒绝以政府名义出具任何关于融资事项(除企业债、公司债外)的决定文件。这种情况下,融资事项建议与政府充分沟通,要求政府按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意融资事宜。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融资事项政治正确性”考虑,坚持拒绝出具同意文件。为“引导”地方政府走出“政治正确性”困境,可以建议政府授权国资委、国资局等独立下属机构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签署相关文件。

融资事项说明更新时间:2022-01-20 15: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