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是什么意思?保荐人名词解释
从业务范围来看,根据现行规则,保荐人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保荐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保荐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了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保荐人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又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二是明确了保荐期限。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保荐人持续督导期届满时保荐工作尚未完结的,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终止。三是确立了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并保荐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在保荐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辅导,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独立、审慎地核查和判断,履行承诺和担保义务,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等职责。若违反上述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相应惩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保荐人其他不良行为等记录予以公布。同时,有关法规规定了不能尽职履行保荐责任的各种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国保荐制度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在明确划分各主体的责任、区分监管事项轻重的前提下适用如暂停、撤销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不同的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引入了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