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长期管理功能是什么?财产长期管理功能
财产上的长期管理功能是指将信托财产长时间地受制于委托人意思之下的功能。财产长期管理功能虽然(公司)法人制度等也提供了财产的长期管理功能,但相比之下信托制度更为灵活。
信托制度能够满足委托人长期的意愿。不过,这种意愿和合同所体现的意愿之实现方式不同。就合同中的意愿,当事人可以比较容易地在事前做出相对全面的约定(典型的合同,例如买卖、财产长期管理功能租赁等合同很少授予一方当事人有关合同事务的裁量权),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在事后通过合意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而在信托中,为了避免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干涉,其意愿应在信托设定之时确定(意思的确定性原则)。这样,在委托人确定意愿的框架之内,受托人可以享有稳定的、长期的裁量权[51]。这样,财产长期管理功能信托不因委托人的死亡或丧失意思能力而终止,信托自始至终反映的都是为实现委托人设立信托当初的目的而持续性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这就是日本学者所称的“意思冻结功能”。它反映的是信托的特质,即安全性、确定性和持续性。
不过,即使强调意思冻结功能,也并不是说信托当初设立的条款和约定是一成不变的。第一,对信托财产进行长期管理的目的有时可能会和公共政策产生冲突。若财产长期管理功能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所施加的限制能长期存在的话,将会创设出一种不能流动或者流动性很差的财产,这是和财产权的流动性原则及财产权原理相违背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应当在尊重委托人的长期意愿和社会对财产流转性的需求之间维持一种平衡。为此,比较法上对信托的存续期间多有限制[53]。第二,在委托人最初所设定的目的已经和客观情形的变化产生冲突之时,财产长期管理功能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通过合意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加以变更。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意见不统一时,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1条、第49条)。在公益信托的情形,此种变更权被赋予了政府主管机构(第69条)。这类似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