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能力是什么?转换能力名词解释
1.财产名义和占有的转换功能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将财产权转移至值得信赖之人的名下,转换能力受信赖之人根据受托目的管理该财产,在管理过程中并不享有由此产生的收益,但出于处理信托事务的需要,其可根据信托目的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在此意义上,转换能力财产权实施了转换,产生了信托财产形式上的占有人(受托人)和信托财产实际利益的享有人(受益人)。因受托人不得享有信托利益,故为信托之受益人创造了“财产上的安全地带”[57]。当从对转换能力信托财产的处分中受益的人因法律或者现实的原因而人数众多的时候,不是让他们共有,而是把产权转让给合适的少数受托人。委托人仍然可以保留一定控制权。
2.能力转换功能因委托人无管理之时间或无管理之能力,通过设立信托可以由受托人弥补委托人自身的不足。通过设立信托,可以利用比自己更有能力的人,从而实现能力的转换。
3.财产形态和性质的转换功能首先关于财产形态的转换。例如当事人把自己的不动产设立信托,由自己成为不动产运用所生利益的受益人,此时不动产在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取得受益权,这样,委托人的财产形态从不动产改变成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是其典型例)。另外,作为信托财产的金钱被投资于土地或者股票,这些转换能力受托人持有的新财产为信托财产。其次是私益财产向公益财产转换这样的性质转变:委托人将自己的私有财产设立公益信托,实现将私益财产向公益财产的转换。
4.数量的转换功能前面介绍信托的集合管理功能中,有两个方面的转换,即,小额财产的汇集功能和大额财产的分割功能。信托正是通过这样的功能,转换能力满足不同当事人的投资和融资需求,提高财产的管理效率。5.时间转换功能如前所述,信托有长期管理功能。这样即使在委托人不复存在的时候,信托财产依然处于受托人的管理之下,转换能力信托目的依然可以实现。典型的例子是遗嘱信托和企业年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