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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纠纷什么意思?民事信托名词解释

  《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不过,我国信托法并没有明确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学界有种区分主要是以信托财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为标准,民事信托认为“营业信托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非营业信托即民事信托,是个人为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委托受托人以非营利业务进行财产的管理而设立的信托”[90]。个人认为这种区分标准不足取。民事信托即使是个人为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设立的信托,也有可能会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增值,扩大受益人的利益,这样的信托一律称其为民事信托显然是不合适的。

  实际上,在区分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的时候,因其评价维度的复杂性(毋宁说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根本就不在一个划分维度上),似乎民事信托无法做出绝对明晰的划分:很多时候我们评价的对象实际上是一个信托安排或者计划,而这个信托计划可能会因为受托人、信托目的等不同而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一个最为简洁的方法是以受托人是否为营利性的法人机构做第一层区分,然后再根据信托目的加以区分。因此,凡是受托人不是营利性的法人受托机构的,归之于第I类,笼统地称为非营业信托,其中的多数属民事信托;反之,受托人为营利性的法人机构(在我国为信托公司等)的归为第II类营业信托,其中多数为商事信托,营业信托受信托业法的调整,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然后,再进行细分。对第II类也要进一步区分。第一,营利性法人机构受托的事务若是以公益为目的、符合公益信托条件的,则为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现实中存在的公益信托正是由信托公司主导设立的;第二,有观点认为,受托人的职责如果仅仅停留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则该信托为民事信托,反之,若受托人的职责不仅仅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则为商事信托[94]。因此,即使是营利性法人机构为受托人,如果受托事项是以亲属抚养、扶养、赡养、民事信托遗产处理等为目的的,虽然属营业信托,但具有一定的民事信托的性质;若信托公司等以投资、融资和资产流动化为目的受托信托事务,显然为商事信托。因此,应该对信托的目的和信托事务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考察来做出判断。

民事信托纠纷什么意思?民事信托名词解释更新时间:2022-02-26 20: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