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国际上市与第二上市简述
在各国的证券市场中,已经得到上市安排的股票发行与未得到上市安排的股票发行具有性质的差别,并且股票国际上市与第二上市市场对两类股票所认可的发行价格也有极大的差异。如果某发行人在招股章程中说明其拟发股份“已经”得到上市安排或者“将要”得到上市安排,股票国际上市与第二上市而事实上其发行股份在承销完成后的规定期间(通常为两周内)仍并未得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许可承诺,那么该发行人所进行的股票发行将因误导(misleading)或虚假陈述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发行人有责任将全部股款退还认股人,并应赔偿其利息损失。
基于上述法律限制,多数以上市为直接目的的国际股票发行通常仅在得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许可或承诺后,方开始正式的股票发行行为(指招股说明书披露);并且在“冷却期”内往往避免对招股文件和发行人事实情况进行任何重大变更,以防止产生证券交易所因重大事实变动而中止或拖延上市许可的可能。相反,股票国际上市与第二上市发行人在得到上市许可的前提下,按照通常的程序在全球范围内发行股票后,承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在规定期间(通常为三周)内将会尽快安排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交易。股票国际上市与第二上市各国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尽量缩短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期间的做法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如下原理:发行人及其承销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地向公众和投资人说明了股票上市的日期和证券交易所的承诺,而这一日期和承诺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并且这一信用期间不应当拖得太长。违反了这一原理,将很难避免因该期间过长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情势,将很难避免招股说明书对投资公众的欺骗或误导,这必然会严重影响投资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股票第二上市,是指已经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将其同种股份在另一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情况。国际股票的第二上市通常是在不同国家或者代表不同资本市场的两处证券交易所上市,其目的在于扩大原有的市场投资群体,改善原有股份的流动性,更广泛地利用国际融资渠道,扩大公司的知名度,等等。近年来,我国的境外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其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市场流动性,拓展境外融资渠道,已开始谋求国际第二上市。股票第二上市依其具体内容可以作多种分类。首先,根据第二上市实施中是否含有再筹资内容,股票国际上市与第二上市可将其分为筹资的第二上市和不筹资的第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