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律关系是指什么?证券交易法律关系
证券交易会在不同主体间产生法律关系,例如会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产生间接的买卖关系,证券交易法律关系会在证券交易所后台与相关的证券经纪商会员间产生交割与结算关系等。但各国证券法学者通常仅仅关注证券经纪商(证券公司)与其签约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制下,证券交易法律关系间对于这一法律关系往往给予不同的定性。英国学者通常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经纪商与其签约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为信托关系;许多台湾地区学者与祖国大陆学者认为,证券经纪商与其签约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行纪关系,这实际上是一折衷与回避;而多数美国学者在相关的国际私法条约中主张,这一法律关系应定性为证券合同关系,其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理由是该法律关系超越了传统信托的狭窄范围。
对于证券经纪商与其签约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不能脱离开特定的法律背景。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和证券经纪合同之条款,证券交易法律关系证券经纪商与其签约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集中竞价交易条件下,只能是代理关系;即证券经纪商仅以投资者的名义报单,其效果和费用完全归于投资者,证券经纪商提供交割清算单据与代替交割收付款都仅为其代理服务。而在债券回购、融资融券和其他必须采用证券商报价方式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中,相关的金融经纪商与其签约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应为信托关系;在此条件下,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相关的金融经纪商根据证券法规的要求,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客户的利益报单买卖,相关的交割清算风险首先由金融经纪商承担,其签约投资者仅对其负有债务。
而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则负有以下基本义务:(1)在开设证券资金账户(即订立证券经纪合同)时,提供与其一致的证券账户凭证和身份证件;(2)在该资金账户存入应有的交易资金(根据电脑控制,账户内无资金则不可能交易);(3)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支付交易佣金、税金和其他费用。由上可见,证券交易法律关系证券经纪商对其签约投资者仅仅负有代理买卖、代理交割和代理清算的基本义务;而行纪关系说不仅没有理由,而且回避了在发生争议而合同没有约定时该法律关系是否准用代理法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