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制度是什么意思?大宗交易制度
我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宗交易制度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二是证券商报价交易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大宗交易制度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大宗交易制度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收盘时的集中竞价交易市场,其大宗交易制度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抽象报单,不确定具体的价格,最终的定价依赖于集合竞价。本书认为,我国目前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大宗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大宗交易制度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大宗交易制度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大宗交易制度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合同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