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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责任问题分析

  在现代各国的证券法中,持续性信息披露规则正在成为一项独立的系统的制度,它持续性责任不仅令股票发行人和承销人负担募股信息披露责任,而且持续性责任令发行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负担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某些学者和专业人员甚至主张将其进一步扩展为内容更为广泛的“持续性责任”制度。

  依据这一制度,发行人公司及与之相关的当事人有责任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地披露与拟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及时、准确、持续地披露与已上市股票价格和利益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抑制和避免一切影响持股人重大利益的欺诈或误导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业竞争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和其他利益冲突行为。持续性责任像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制度一样,我国的证券法规也赋予上市公司以某种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按照这一制度,上市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公开、公平、及时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一切有关其公司重要信息的持续性责任,以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重大事件置于投资公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以使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有效、公开和充分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由此可见,持续性责任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并不限于(甚至并不是)对上市前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这一责任更偏重于对公司上市后有关信息的定期披露和即时披露。

  持续性责任主要是针对股票上市交易期间的相关当事人而言的;对于债券交易而言,其持续性信息披露规则较为严格完善。我国目前关于公司上市交易期间相关当事人的持续性责任规则还比较薄弱,相关的规则更偏重于对公司上市前或上市时的欺诈误导行为、同业竞争行为、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一次性约束或禁止;持续性责任在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对此类行为实际采取姑息态度。特别应当提出的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由于对上市公司的诚信水平有疑,多年来不鼓励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时做盈利预测报告,在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又缺乏相关的规则对动态市盈率作出客观公正的盈利预测。在此条件下,证券市场中公布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均为过时数据,媒体中宣布的所谓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皆为宣传谎言,这实际上为不公平的内幕交易提供了机会和市场。

持续性责任问题分析更新时间:2022-02-28 13: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