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性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预测性信息披露
预测性信息又称“软信息”,它是指由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未来将要发生的事项进行的信息披露;其中最为预测性信息披露重要的就是对未来的盈利预测的信息披露。严格地说,预测性披露是对未来可能发生事项的披露,其预测的事项尚未真实发生。因此预测性信息披露并不完全适用事实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尚未发生的事项毕竟不是事实,不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是,世界各国的证券商和会计师事实上早已经发展起了对于上市公司未来盈利事项的预测规则和判断规则,预测性信息披露尽管多数证券商和会计师对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采取审慎保守预测的立场,尽管多数证券商和会计师避免将盈利预测称为审计或审核,尽管不同的专业机构在审阅盈利预测文件时发展创造出复杂的免责文句和用语,但从实践来看,由专业证券商和会计师发展起来的盈利预测方法和程序还是相当有效和准确的。
由于盈利预测在上市公司股票定价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股票市盈率定价技术只应当以盈利预测中的市盈率为依据,这就决定了规范和发展盈利预测技术对于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种以经审计的过时利润替代盈利预测的做法实际上忽视了新发股份数量对每股盈利的摊薄作用,其做法十分荒谬。
在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由于我国缺少对于上市公司动态市盈率严格权威预测的规范,证券市场中的盈利猜测层出不穷,预测性信息披露严重损害了市场的信心。应当说,发展和规范预测性(特别是盈利预测)信息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实际上对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范已有了十分成功的经验。例如根据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在其净资产回报率高于6%时,方具有申请配股发行的条件。又如,根据我国旧时证券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如偏离盈利预测,偏差高于盈利预测数值的20%时,将停止该上市公司配股资格3年,该上市公司、担任主承销的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公开作出道歉公告;在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偏离盈利预测,偏差低于盈利预测数值的20%但高于10%时,该上市公司、担任主承销的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均应当公开作出道歉公告。尽管这一规定有些武断,但多数国外证券界同行对这一规则普遍具有很高的评价。实际上,预测性信息披露证券监管部门如果严格要求证券公司和会计师审慎履行盈利预测审阅审查义务,肯定会取得更为准确有效的盈利预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