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有哪些?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案例
民事责任是证券违法行为的最主要责任形式,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违法处罚中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旨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强制不法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无论是特定当事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给予赔偿或补偿。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制实践中,司法裁判实际上仅能在一般民事违法行为(可能涉及证券)案件中强制不法行为人对于特定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严格意义上的证券违法行为却很难对不法行为人通过司法裁判,强制其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原因有二:其一,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多为不特定多数人,对于不法行为人的民事诉讼应当采取集团诉讼或派生诉讼方式,而我国相关的诉讼制度因政策原因目前尚不完善。其二,我国法律目前对于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尚未作出合理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因果关系要件尚不能作出具体规定。在证券已经上市流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无法合理地判定不法行为人应当赔偿予不特定且不确定受害人的基本价差。由此可见,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并不应是一简单的口号。
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责任: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责任是证券监管机关依法对不法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处分的不法行为人在不服处罚或处分时,可以要求复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的法规对于各种证券违法行政责任有详尽的规定。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责任形式包括: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警告;取消从业资格;取缔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合同;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不得行使表决权;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限制股东权利;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违法人员出境,等等。应当说,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是制裁不法行为人的灵活、便利的有效方式;但这一责任方式同样因不能解决对证券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赔偿或补偿而颇受非议。不仅如此,随着证券监管权的发展,证券监管机关不受限制的行政处罚权或处分权过度扩张始终是一值得检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