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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交易操纵是什么意思?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a series of transactions)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行情,连续交易操纵对特定证券连续高价买进或连续低价卖出的操纵行为。其连续交易操纵特点是操纵市场者人为造市,拉抬或打压砸盘,扭曲证券价格的正常走势。

  我国《证券法》第77条第1款将其简要概括为连续交易。其连续交易操纵意义:操纵市场者“以抬高或打压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在证券市场实践中,如何界定连续交易具有一定的争议。在美国法上,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行为人只要在同一日内连续或持续三次以同一方向买卖同一证券,即可认定为连续交易操纵。尽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一认定规则未必可行,但是对于连续交易操纵来说,其连续买卖或持续买卖规模是相当可观的,认定连续交易操纵实际上并不存在问题。真正对证券监管部门监管造成影响的,实际上是数个操纵市场者共同从事连续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连续交易属于真实交易操纵,与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等不涉及证券实质所有权移转的虚假交易有所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连续交易操纵的举证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各国和地区法律通常强调,受害的投资者应当证明:连续交易操纵的行为人连续交易操纵主观上应当具有诱使其他投资者被操纵买卖证券的主观目的,而该主观目的可以结合不法行为人的买卖交易的事实及涉案时的市场客观情况综合判定[131]。在美国法上,为减轻原告举证负担,原告连续交易操纵只需举出被告有操纵市场的初步表面(prima facie)证据即可推定其恶意,即投资者只要举证证明被告有操纵市场的动机(a motive to manipulate)和连续交易的事实,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连续交易操纵被告必须就其未操纵市场举证[132]。我国台湾地区也通过“财政部证管会”1990年11月17日台财证(二)字第03181号函以及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11年度台上字第597号刑事判决等文件或案例提出了连续交易操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操纵股价意图的下列标准:(1)行为人买卖的股票价、量变化是否背离大盘走势;(2)股票的价、连续交易操纵量变化是否背离同类股的股价走势;(3)行为人是否有以高于平均买价、接近最高买价或以涨停价申报或以拉尾盘方式买入股票;(4)行为人有无利用拉抬后的股价卖出股票获得巨额利益;(5)行为人介入期间,是否曾以涨停价收盘;(6)有无异常交易的情形。

连续交易操纵是什么意思?连续交易操纵更新时间:2022-03-04 22: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