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操作是什么?安定操作法
安定操作(stabilization),系指在证券发行承销时,为稳定该证券的价格,由安定操作承销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场买入证券的行为。安定操作合法化的理由是:公司公开发行时,由于大量新股入场,而需求并未立即等量增加,安定操作往往出现供需失衡,导致股价下跌,安定操作如无有效支撑可能会跌破承销价,安定操作导致发行失败,市场流动性受影响,资本市场融资和提供流动性的功能也将受影响。此时允许承销商等进场连续买进,可使新股价格止跌回稳,对维持市场流动性,发挥市场融资功能均有积极意义。
但承销商连续买卖制造新股交易活跃的表象,其他投资者跟进后,如承销商退出,股价可能会下跌,投资者可能会遭受损害。因此,各国证券法一般都有明文规则对安定操作进行管理,比如,美国的《M条例》(RegulationM)中的Rule 104、欧盟《股份回购及安定操作安全港条例》(2003 BuyBacks and Stabilization Safe Harbor Regulation)第8条至第11条。安定操作综合前述两条例,安定操作通常需遵守以下规范:(1)时间限制。安定操作的期间,在首次公开发行(IPO)时,自新股发行交易开始之日起,最长以30日为限;在非首次公开发行时,自确定承销价公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2)信息披露及资料申报。投资者在认购证券时,承销商必须公开披露可能进行的安定操作;如不确定是否进行安定操作或开始后可能随时停止的,也应披露。同时,还应披露安定操作的期间、安定操作的负责人、安定操作的目的及可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此事项通常记载于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底页。安定操作结束后,安定操作应于7日内公开披露安定操作的情形,包括开始及结束的日期、实际买卖价格等。为安定操作而进行的买卖,至迟应于交易后7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美国证监会还要求安定操作的资料一般应保存3年。(3)价格限制。承销商因安定操作而买入证券的,其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的承销价;如证券在数个市场承销的,以主要市场的市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