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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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内容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内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足。保险偿付能力有关保险监管的早期文献大多集中于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上,其中又以偿付能力监管居多。保险偿付能力几乎所有西方国家即使不对保险人向投保人征收的保费实施直接的监管,保险偿付能力也监管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对准备金监管的理由通常源于“消费者的无知”。保险偿付能力虽然理论上保险公司的客户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建立并决定其准备金水平,但保险偿付能力该做法势必成本太高;因此,一旦遭遇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保险偿付能力消费者经常无以应对。
    但保险偿付能力即使可以接受消费者无知这一理由,保险偿付能力该理由亦仅能暗示准备金监管是有用的。虽然以往的文献中存在标准化的准备金选择的实证模型.但基于可接受的破产概率的某种假设,保险偿付能力现在有两种不同的方法来回答无监管约束下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的准备金水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