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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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2022年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

【案情】2010年12月30日,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为其雇员办理某保险公司的“佳运”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19日,投保人雇员汪某在工厂上班使用精密锯锯料时,投保人把右手食指、中指锯伤,经手术治疗后进行疗养。事故当天,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核查,于2011年8月30日下发了拒赔通知书。被保险人汪某对拒赔决定书不服,投保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职业分类范围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付。根据本案保险卡内容,其承保范围是1-4类职业,投保人5类职业不符合卡单的投保规则,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此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既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通过专门的提示书或免责部分字体加粗加大以提示投保人关注该部分内容,业务人员也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因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