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2022年最新例子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有赖于对未来危险的正确评估。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射幸合同2022年最新例子对于作为合同标的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等一系列状况,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时最主要的依据是投保人就其保险标的相关情况的陈述。如果射幸合同投保人利用其对保险标的危险情况了解的优势,射幸合同故意隐瞒危险,就将导致保险公司评估错误而承保。这不仅使保险合同失去公平性,而且还可能引发“逆选择”的道德风险。为此,射幸合同《保险法》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射幸合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射幸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这是投保人在投保时的法定义务,而且不附有任何条件,即当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自身需求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该针对询问不附加任何条件地如实告知。本案中,投保人周某在投保时应当将被保险人庄甲投保前患有右颌部脓肿疾病且进行多次治疗的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庄甲投保时曾体检就隐瞒既往病史及治疗史而免除其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射幸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收到原告的理赔申请,并于同年4月20日作出了拒赔解约的理赔决定,保险公司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故解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