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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是什么意思?射幸合同名词解释

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实定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彩票、赌博等均属于此。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体现在,虽然投保人确定要支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在合同订立当时无法明确,而取决于合同订立后不确定的偶发事故。此外,当事人双方的支出与收入具有显著的不平衡性。如果在保险保障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射幸合同,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处获得的保险赔付数额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而保险人则是赔付的保险金大大高于其从投保人处收取的保费。如果在保险保障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支付保费的同时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而保险人则只收取保费,却无赔付之责。

正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规制,特别强调道德风险的控制和保险费率设定的公平合理。射幸性因其“以小博大”的特性,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为了射幸合同应对道德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一般禁止或限制赌博这类目的和手段并非良善的射幸行为,[2]而针对保险这种对社会有积极作用的射幸行为,法律虽不否定其本身,但依然采取诸项规定去预防和限制其中的道德风险,如《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此之外,虽然保险合同不像实定合同那样一般要求“等价”,但是保险合同讲究“对价平衡”,保险费率应以科学的方法设定,保险费的支付与可能的保险赔偿之间应当是大体均衡的,否则是不公平的,有可能因违反“对价平衡原则”被撤销乃至宣告无效。还需着重指出的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并不适用于保险合同总体。假若全面考察保险合同的总体,则保险费与保险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完全依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是射幸合同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要遵循“大数法则”。全部的保险费收入和全部的保险金支出大体上也是保持相互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