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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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核心义务: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详见第六章)。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投保人合同条款多为保险人事先拟订,因此又称为定型化合同。相对于一般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人有着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因此,相较于一般提供格式条款而言,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采更高标准。《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保险人应当提示并明确说明的范围。而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同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投保人保险人作为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的,也不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二)履行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认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