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有哪些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有哪些?保险经营的特殊风险。这些术语中早期最常用的是“Universal Banking”,保险经营该词在北美洲国家正式打破分业经营体制之前,一般是指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后来,保险经营由于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实行金融综合经营模式后普遍采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保险经营的含义才逐步扩大到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目前.该词的含义已经包含了欧洲全能银行和其他形式的金融集团经营模式,保险经营用来表达各国金融业在经营模式方面与分业经营相对应的经营模式的共性—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其他投资性金融业务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围内相融合,可以进行跨业经营。
保险经营现有的法律定义多从监管的角度出发,并且主要强调对综合经营实体的描述上。例如,保险经营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成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使用T“6nan。ial conglomerates”(多元化金融集团)这一术语来描述应受监管的混业实体,保险经营即“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的诸公司集团”。2004年欧盟(关于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信用机构、保险机构和投资银行补充监管的指引》也使用了同样的术语来描述开展金融混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