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口头形式有效吗?保险合同口头形式
保险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口头形式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当采用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这样的书面形式,但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口头订立保险合同。
一般而言,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交易简便、交易迅捷、节约交易成本等诸多优点。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即时交易或者小额交易时广泛采用口头合同的形式。但口头合同因为欠缺记载合同内容的载体,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对于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如何,因证据的采集有相当的难度,对当事人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保险合同口头形式对于不能即时完成的交易或者金额较大的交易,并不适宜采用口头合同。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为机会性合同,所涉及的利益为将来的利益,权利义务关系极具复杂性,保险合同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合同,若发生纠纷,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均难以提供有效的救济。保险合同对于保险责任的承担更有众多的条款限制,如免除保险人的责任,若以口头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几乎难以完成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交换这一复杂过程。
保险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在个别情形下还是具有意义的。投保人通过电话或者对话向保险人的代理人提出保险要约,保险代理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后,保险合同口头形式口头通知投保人接受承保,保险合同也能够成立。但是,在口头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签发书面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则当事人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前所形成的口头合同或承诺的证据意义,原则上均告失效。再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口头合同项下的保险权利或利益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书面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明确或者有多种解释时,被保险人可以口头保险合同作为其主张权利或进行抗辩的理由;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口头保险合同还可以用来补充或解释书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