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订立仍然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于承诺达到对方时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因此,订立保险合同主要分为投保、承保两个阶段。
投保,指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并提交投保单的行为,其实质为保险要约。投保一般采取由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方式,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投保人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后,即可送交保险人审核,由保险人考虑是否承保。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投保的有效期可以是即时的,也可以是定期的,如果是即时有效的,则保险人即时承保,投保人即与其订立了保险合同。而对于定期有效的,则保险人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承保,即对投保人产生保险合同的约束力。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同时,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