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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形式,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相应地,《保险法》和保险条款中也对违约责任形式作出了如下规定: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违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通常的违约责任形式,保险合同比较常见的有《保险法》第17条第3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37条第2款,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争议处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增加或补缴保险费《保险法》第36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投保人、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54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应当真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未真实申报导致少缴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保费。3.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法》第46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只是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4.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履行违约中,保险人使用的最为频繁的手段,能够较好地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能够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比如第17条第2款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2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谎报事故、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并不退还保险费;第3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等等。保险合同但《保险法》未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时效、解除的程序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应当是未来保险立法中应当增加的内容之一。在此之前,有关保险合同的解除还是应当使用《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