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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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标准

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标准,全球银行资本充足率1988年7月,西方“十国集团”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与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原则上通过了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这就是《巴塞尔协议I》。协议主要就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确定了国际认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厘定了不同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并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协议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保国际银行体系拥有充足的资本水平;二是借助于资本充足率这一.支点,为各国银行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该协议被誉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个划时代的文件,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其基本原则和要求被各国银行及金融监管当局所普遍重视,已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国际基准文件。《巴塞尔协议1》将商业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称为资本充足率。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该协议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是建立在用于评估银行业务活动风险性的风险权数体系的基础之上,在构架了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风险权数和表外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之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就可以对任何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加以评估。根据规定:到1992年年底,签约国中较具规模的商业银行,全部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即全部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即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