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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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方式

资产转让方式,资产转让涉税处理对于该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当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或投资方需支付补价时,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此时,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损失;而税法规定该转让损失可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差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要在投资年度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当该项交易中投资方收到补价时,补价部分所体现的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的减值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此项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后,在年度终了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自然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年末如果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非货币性交易损失”部分同样存在重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减的金额为账面价值减去公允价值再减去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明细科目)。在上述(2)和(3)调整过程中,需调整的差额均属时间性差异,企业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