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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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准则内容分析

在美国法律中既有联邦法律也有州法律——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会计制度准则即便与英国相比也有很大的差异。在民事立法方面,会计制度准则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州的立法权主要包括家庭、婚姻、保险、公司、票据等。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制度准则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由各州分别予以管理的,而税收则是分联邦和州两级管理的。

美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也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级次,会计制度准则各州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竞争关系。为了吸引企业落户,会计制度准则各州在州公司法和州税法等方面展开了较量,全美公司法便因州而异。虽然全美统一商法委员会制定过《统一商法典》,但该法会计制度准则典只是示范性的,会计制度准则被用作各州的立法样板,允许裁剪引用,因此,会计制度准则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并不能算作法律。由此可见,美国不可能出现联邦统一的普适性的会计法规体系。因为,会计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填补缝隙的利益分享机制,只有在民商经济法律制度和财税制度不能直接作用到企业利益分享安排的时候才能体现出其价值,如果民商法本身就没有利益分享关系,当然也就不需要支持性的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