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怎么样
1994年《公司法》公布后,我国的员工持股进入了一个规范时期。虽然,在《公司法》没有明文确定员工持股的法律规范和操作要求,但是,《公司法》关于现代公司制度、公司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财务工作的法律条款和规范逻辑,都为员工持股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前一阶段实践、对《公司法》理解、对国外员工持股的广泛研究和考察的基础上,纷纷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出现了所谓的“员工持股”热。经国务院同意,外经贸部和国家体政委于1994 年6月联合下发了《外经贸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1997年6月,两部委对这个暂行规定做出了修改,同时,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联合就企业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1994 年下半年深圳市体改办颁布《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1997年4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股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上海市体改委等6部门下发《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试点办法》,1995 年上海市总工会下发《关于公司职工持股会的若干试行意见》,1998年3月上海市国资办、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逐步完善和规范本市职工持股会的若干意见》。此外,北京、天津、陕西、吉林、山东等地也分别就企业员工持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在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明晰、科学管理的同时,又强调了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等,为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和实践指出了根本的方向。毫无疑问,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我国员工持股会走向持续、规范、法制和健康的发展方向。
与先进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及运行机制有很大不同。推行员工持股并促进相关的制度建设,必须关注我国经济制度的历史背景及与国际市场通行的规则相接轨这样两个事实,员工持股不仅仅涉及企业层面的内部机制和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更涉及到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基本利益关系的调整问题。根本上讲,推行企业员工持股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到产权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