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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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发展面临的困境(二):向银行贷款的融资困境

  春兰集团的员工持股属于第二种方式。江苏春兰集团创立于50年代,在兼并其他国有企业的过程中逐步积累壮大,企业的性质因此被界定为国有集体联营。从2000年8月20日到10月26日,春兰员工的持股计划基本实施完成。员工掌握了集团净资产的25%,并额外享有25%的分红权(类似于干股)。在这次改制中,主要激励对象为高级经营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营销人员,个人购买股权数量分别为160万股,80万股,50万股和20万股。对于职工,1980 年以前进厂的可购买10万股,1990 年以后进厂的可购买8万股。资金筹措方面有困难的员工,到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贷款最大限额为购股款的90%。据披露,大部分员工仅用现金出资10%的购股款,其余90%来自银行贷款。
 
   但是,《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把银行借款用于权益.性投资;不得用银行借款进行股票期货投资;银行贷款要有足够的担保和抵押。《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在1997年国务院有关部委曾联合发文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不得违规流入股市”。除了2000年2月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之外,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没有任何其他法规政策依据,个人股票置押贷款实际上还缺乏操作性。2000年7 月,浙江省金华商业银行准备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但很快被人民银行金华支行明令禁止。从中国银行推出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办法来看:第一,是一种个人信贷业务,只不过担保品种改为股票,并不是一个新的贷款品种。第二,个人通过质押股票取得的贷款,主要应用于购车、购房等个人消费或其他经营活动,而不应直接投人股市。第三,质押股票是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被交易所特别处理的、停牌或摘牌的,连续两年亏损的,以及半年内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等几类股票,不予质押。第四,银行设置风险管理措施,对质押股票的市值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从商业银行贷款收购公司股份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