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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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什么?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实践来看,民间金融的演化中小企业融资大体上有两个主要方向:中小企业融资一是保持原状或是发展为非法的地下金融(如我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地下金融);二是转变为正规金融机构,如日本、中国台湾地区(Seibel, Schrader,1999)。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支持第二种演化方向,从某种程度上政府部门开始承认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地位。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来看,在其早期萌芽阶段,民间融资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或其他具有紧密社团联系的人员之间,中小企业融资这时借款人(资金的提供者)主要以自然人为主,借款人的资金也以自有资金为主。第二阶段,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民间融资需求的规模不断扩大,开始产生有组织的民间金融中介,这些民间金融中介利用各种方式吸收资金,然后以更高的利率贷放出去,赚取利差。不过这时民间金融中介的活动一般还只局限于某一相对较小的地方领域,发生的一些“会”案,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范围一般也只局限于某个地域之内,如1985年到1986年期间,发生在乐清、平阳和苍南等县地的倒会案。第三阶段,民间金融中介聚集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强,其活动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一地方领域,所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例如东阳吴英案就暴露出非法中介跨地区吸储资金的动向;再比如2008年上半年,国家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之后,许多外省地企业纷纷到浙江寻求民间融资。

如同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所实行的价格双轨制是一种经济转型的“次优模式”(钱颖一,2003)一样,在短期内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并行的双轨制可能为经济转型提供良好的过渡期;但是并行中小企业融资的双轨制金融体系毕竟只是一种过渡模式,不能长期实行;如同价格双轨制只能在转型初期发挥作用并很快就退出历史舞台一样,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并行双轨制金融体系发挥作用的空间日益狭小,民间金融的消极作用逐渐增加,并有可能超过它的积极作用,因此必须对它进行管理和约束。但是,中小企业融资即使是在发达国家民间金融也是大量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并不是经济“落伍”的表现,企图消灭民间金融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因此政府所要做的关键在于防止它的逆向变迁;而中小企业融资目前中国所要做的是对金融进行适当的深化,完善正规金融系统,推进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恢复其在服务经济的功能中本应有的定位;如此,通过完善和增强正规金融系统(而不是取缔民间金融)的方法,使得两者的位置恢复本位,相互协调,各得其所;同时遏制明显违法的严重干扰正常经济秩序的民间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