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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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控股股东比例

德国和日本长期以来一直把银行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控股股东深深涉足其客户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银行体系。据资料表明,控股股东在日本的上市公司中,主银行既是公司的最大贷款者,同时又是公司最大股东的占57%。

日本公司的主银行排在公司前5大股东之列的约占72%,排在第一、第二位的约占39%,而主银行不在前20位股东之列的公司只有11%。由于控股股东分散的个人股东仅持有22.6%的公司股份,主银行无可争议地成为控制公司的最大力量。

银行持有单独一家公司股份的数额,在德国没有法律限制,德国所有的银行在33家大公司的投票权占82.7%,3家最大银行在这33家公司中的表决权达45.5%,其中德意志银行占21.1%,贴现银行占15.3%,商业银行占9.1%。此外,德国银行还间接持股,即兼做其他大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国控股股东的大部分个人股东都把股票交给自己所信任的银行托管。股东可把他们的股票权转让给银行,这种转让只需在储蓄协议书上签署授权书就可以了。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前固定下来。这样,银行得到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到1988年,在德国银行储蓄的股票达4 115亿马克,约为当时德国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加上银行自有股票(约为9%),银行直接、间接管理的股票占德国上市股票的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