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融资难吗?
机构投资者是投资行为机构化和职业化的产物,是企业并购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的标志,是社会储蓄有效转化产业投资的渠道。机构投资者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使用,但还没有准确和统一的定义。在不同的前提条件和研究环境下,机构投资者常
被赋予不同的定义。
纽约大学1991年编著出版了<机构投资),最早开始机构投资者研究的美国学者布兰卡托认为,机构投资者的准确定义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它是对应于个人投资者而存在、专业管理资金的职业化机构。布兰卡托对机构投资者范围的划分囊括了私人养老基金、全国和地方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封闭性信托投资基金、人寿保险公司、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等。2001 年,英国学者菲利普.戴维斯和本.斯戴尔在合著的<机构投资者> -书中,根据机构投资者在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变化,对机构投资者进行了重新定义,他们认为,机构投资者是为了达到降低风险、收益最大化和到期支取等特殊目的,以集合方式管理中小投资者储蓄的专业金融机构,他们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
布兰卡托的定义的重点是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差别,只是狭义地反映了机构投资者的范围,没有涵盖金融创新在投资领域筹集的资金,如对冲基金。按照布兰卡托定义的标准,日本和德国的商业银行也应被列入机构投资者范畴,但是在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布兰卡托定义明显是不适用的。戴维斯-斯戴尔定义的特点是突出了机构投资者在有效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中的核心作用,同时揭示了机构投资者管理资金的方式和目的。
可以看出,机构投资者难于获得统一定义的原因是机构投资群体的非同质性。机构投资者不是一个单独的社会群体,也不具备一致的法人特征。各类投资机构因负债性质不同形成不同的风险管理与投资策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也存在很大差异。机构投资者包括多种金融中介机构,这些机构资金来源不同,使用的投资工具不同,投资目标和投资管理方式也有很大差别,这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在全球范围内统-定义机构投资者的不可能性。
我国目前的机构投资者都属于战略性的并购融资提供者。有的国家也把此类的机构投资者称为并购融资的财务支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