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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融资主体(一):国有商业银行

   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管理层收购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存在较大的障碍。《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借自金融机构的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贷款人,也受制于这一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人股市。”这进一步限制了银行资金参与管理层收购融资过程。发达国家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有抵押或质押的过桥贷款是典型做法。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不存在类似中国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现象。如果过桥贷款的偿还出现问题,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出售经质押的股份或者经抵押的资产变现,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发达国家管理层收购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部分资产的剥离出售、企业经营性现金流人、上市公司的转卖以及非上市公司的上市变现。在中国,管理层收购的主要是目标公司的非流通国有股权。由于企业产权市场并不活跃,因此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是目标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这种体制上的障碍大大降低了管理层收购从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能性。
 
   中国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如果没有足够高的信用或者没有足够的资产作抵押,那么就很难从这些银行获取管理层收购收购资金,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融资相对来说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