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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投资者,它保证为外国分支机构提供非歧视政策条件(国民待遇)和投资保护。虽然各国间签订的保护和鼓励投资协定的内容在表述上有诸多差异,但一些核心条款却是大同小异。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般适用于现有的投资,同时适用于新投资或再投资。双边投资协定
    (2)投资准人:受各主权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在投资准人和开业方面,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没有授予开业权。
    (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的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有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但有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保证最惠国待遇的条款。
    (4)没收和补偿: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承认东道国拥有在一定条件下没收财产的权利.但这种没收必须出于公众的目的,且是非歧视性的,应符合法定程序并且给予补偿。双边投资协定
    (5)转移支付:双边投资协定都保证对投资有关的转移支付不应加以限制,但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有例外。双边投资协定
    (6)争端解决: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条款,以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条款。双边投资协定
    此外,双边投资协议大多还包含东道国政府应保证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与国家法律有关的信息;禁止向外国投资者施加业绩要求,如以当地含量、出口和雇佣要求等作为投资进人或经营的条件;允许与投资经营有关的外国公民进人、居留或为之提供方便。双边投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