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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定义及特点

合同标的物性状和价格等交易条件是消费者做出交易决定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对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缔结金融商品交易合同也同样适用,金融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事项”金融产品也应当围绕其使用价值和价格等关键要素展开。金融商品是无形的商品,金融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金钱的供给、结算、运用、风险规避等金融功能。

因此,消费者在做出购买特定金融商品定义及特点的决定时,至少应当掌握下列与该商品的使用价值有关的信息:该商品的具体金融功能。日本金融“大爆炸”改革使得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活动十分频繁,其中包括一些兼具若干种金融功能的创新型商品,突破了人们对存款、保险、证券等基础金融商品的传统认识。消费者在接触这些新型金融商品定义及特点并考虑购入时,首先应当能够正确把握其金融功能,从而避免错误的交易决定。日本金融市场上曾经大量出现的变额保险类纠纷即是一个典型。自1986年开始在日本市场上出现了具有投资功能的“变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和销售代理机构为了拓展市场,在销售过程中不告知重要事项、虚假说明及进行违反适合性原则的不当劝诱,虽然令销售量大幅上升,但是引发了数量庞大的消费者诉讼。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代理机构被诉的主要事由之一在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就变额保险的重要事项,即其不同于传统保险所具有的投资功能向投保人履行应有的说明义务。这里以大阪地方法院审理的一起诉讼为例(大阪地判平成7年8月2日):Y生命保险公司所属的变额保险销售人A以变额保险的收益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为卖点向X进行劝诱,并与X签订了变额保险合同,X一次性付清了保险费。金融产品X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投资经验,也是第一次得知变额保险产品。合同缔结5年以后,X从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那里得知变额保险的保险费将可能出现减损,此时X才明白该产品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商品。为此X起诉Y,指出Y未就变额保险的支付金额、保险费减损风险等向X进行告知,从而未履行基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说明义务,请求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并金融产品支付损害赔偿金。大阪地方法院支持了X的请求,判定Y及销售人员A“未对(变额保险)的相关风险进行说明,反而声称其为十分安全的储蓄型商品,结果令(原告)信以为真,从而明显违反了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