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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会计分录分析

金融商品在发挥相应金融功能的同时可能面临的资金风险,通常表现为投资本金的全面损失甚至超额损失或者因支付对价的上涨而形成的金钱损失。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是与金钱有关的一类特殊商品,市场行情、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各类情势的变化都会对金融商品的价格、收益等发生影响,进而形成购入者的金钱损失。消费者购入与资金运用有关的金融商品,无论是存款、证券还是兼具投资性质的非证券类商品,皆可能面临投资成本全面损失,甚至损失超出本金的风险。同时,资金损失风险往往与投资收益成正比,金融商品的预期收益越高,其面对的损失风险也越大。除了投资类金融商品以外,消费者在购入消费信用、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商品或服务时,也会遭遇金钱损失风险。例如,金融商品信用贷款商品的购入者因为市场利率的上涨而需支付更高的利息作为对价。因此,有关金融商品的资金风险信息应当是影响消费者交易判断的重要事项之一。

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2006年修订)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义务主要都是围绕资金风险展开。根据第3条的规定,“金融商品影响顾客判断的重要事项”包括:(1)由于利息、通货的价格、金融商品市场的行情等指标的变动而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应当说明该项风险、相关指标以及金融商品因为指标变动而受到直接影响的重要部分。比如中期国债基金、股票、变额保险、外汇存款等投资类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都可能面临利率变动、汇率升降等市场风险。(2)金融商品由于利息、通货的价格、金融商品市场的行情等指标的变动而可能导致超过本金的损失的,应当说明该项风险、相关指标以及金融商品因为指标变动而受到直接影响的重要部分。(3)由于金融商品销售者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变动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而可能导致顾客本金损失的,应当就该项风险进行解释,并说明有关金融商品销售者经营不善甚至破产、金融商品或是金融消费者负债过度等相关主体的情况,以及金融商品因为该变动而受到直接影响的重要部分。(4)由于金融商品销售者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变动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而可能导致超过本金的损失,应当就该项风险进行解释并说明有关金融商品销售者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或是金融消费者负债过度等相关主体的情况,以及金融商品因为该变动而受到直接影响的重要部分。(5)和(6)除了上述的情形之外,政令规定的其他可能直接影响顾客购买有关金融商品的决定,应当说明该项风险以及相关事实,以为将来出现的新型金融商品预留一些规则空间。(7)金融商品的权利行使期间、解约期间。

同样,修改后的日本《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弥补了《保险业法》对“变额保险”这类新型险种的规范缺失。该《施行规则》规定:对于投资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向投保人交付的书面文件中对保险费资金投向的资产种类以及价值评估方法、资产运用方针、资产运用业绩、保险金的未来价值是否确定等可能产生本金损失风险及收益大小等的事项进行特别说明。对于外汇类保险合同,则应当在书面交付文件中记载有下列事项:根据支付保险金时的外汇市场行情,该笔保险金兑换成本国货币的数额以及该数额低于保险合同缔结时的兑换价格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