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实行了新的信贷资金管理方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下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4]37号),并于当年2月1日起实施。信贷资金该办法规定我国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这其中所谓的“比例管理”就是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的文件,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鉴于当时各家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客观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实行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办法。信贷资金如对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就规定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这信贷资金其中对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按余额指标考核管理办法,即各项贷款旬末平均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的75%;对工、农、中、建四家银行实行按增量指标考核,即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