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评估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评估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评估的股权处置作了详细规范: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法规要求: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基金管理公司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基金管理公司持股目的方面,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评估的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3)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基金管理公司或进入破产、清算股权评估程序时,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遵循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