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监管规定
在对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的监管中,理财产品监管规定监管机构需要认真考虑监管预期风险和实际发生风险之间的平衡,过度监管可能发生的预期风险,理财产品会导致金融创新、风险管理能力下降,进而影响到本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第一,明确监管机构,提供并完善结构化产品的会计标准和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发行管理准则。
在国际市场上,金融机构之间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都是以ISDA协议为基础的。监管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解决与ISDA协议接轨的办法。同时,理财产品明确一个功能性的组织来承担部分重要的市场建设职能,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另外,我国结构化产品等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与国际会计准则有较大差距,直接影响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监控和社会监督,影响到市场效率。建议相关部门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结构化产品会计准则。此外,监管规定完善的结构化产品发行管理规定、风险管理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是结构化产品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议相关监管单位会同国家会计、审计、税收、司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拟定结构化产品的综合管理办法,务求涵盖该产品办理的各个环节,确保相关的资金交易、会计处理、税收缴纳等行为都有章可循,使该产品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根据具体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这一管理办法。第二,理财产品密切关注外资银行在后WTO时期个人理财业务经营方式的转变,切实推动中资银行提高创新能力。监管部门应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引导中资商业银行提高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能力。应鼓励中资商业银行加强对客户经理和理财师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考核机制鼓励自主创新,加快个人理财业务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客户为中心提供更为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第三,理财产品适时组织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场专项检查,了解其业务流程和主要风险点,以防范风险。第四,监管规定切实提高结构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第五,推动关于结构化产品开发、定价和风险管理的研究。目前,结构化产品对我国金融机构、广大投资者而言仍然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金融工具。加强相关研究,培育人才,是推动结构化产品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