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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中心是干什么的?金融监管中心

在全球主要国家金融监管的演化趋向中,还具金融监管中心有如下特征:第一,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中心系统性风险是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对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将系统性风险监管放在重要位置,通过金融监管中心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结构框架予以妥善应对包括金融市场本身的结构、金融监管中心融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投资者结构等系统性风险。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各国的监管改革较为明显的倾向是考虑由中央银行担当系统性风险监管者,金融监管中心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职责,使中央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同时,将其覆盖的范围和领域由局限于银行领域扩展到涵盖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英国、德国的金融监管改革都计划扩大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范围,对现行监管体制做较大变革。

第二,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强调适度监管。传统的合规性金融监管体制往往容易忽视监管成本,或夸大监管收益而低估监管成本,导致过度监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越来越强调适度监管(Goodhart,1998),加强对监管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近年来,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力求使金融监管措施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在这方面,英国堪称典范。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权衡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作为重要原则,要求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在推出监管法规时必须同时公布其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对金融业影响的收益大于成本。同时,适度监管还要求建立有效机制来“监管监管者”行为(regulatethe regulator),防止监管者滥用权力,避免金融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强调建立金融监管问责制,以便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英国为确保FSA能够正确行使所赋权力,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主要审理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三,构筑全面、开放性、国际化的监管体系。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金融监管中心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金融业务,将监管重点从以往的信用监管扩展到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高度重视,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完善对金融机构高管的限薪机制。此外,金融危机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各国在监管措施上松紧不一,不仅会削弱监管措施的效应,而且还会导致国际资金大规模投机性转移,影响国际金融的稳定。金融监管中心各国监管改革方案都强调要加强金融信息收集和沟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G20开始在国际监管协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国际化、实体化的协商平台,有助于统一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尺度,避免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自己造成的威胁,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

第四,加强政府对金融业的干预。金融危机爆发后,建立在新自由主义市场模式上的华盛顿共识受到严峻考验,仅靠市场力量无法避免金融危机,而金融监管中心支持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应对作用的后华盛顿共识则突出出来。因此,各国金融监管改革重点明确了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理中的权限和程序,金融监管中心强调建立危机处理预案,授权监管当局在危机状态下“便宜行事”的权力,同时在各项提议中对危机处理程序的启动条件作出严格限定,防止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