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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保证金一览表

期权结算的保证金制度有异于期货结算。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一次性支付权利金给卖方,交易完成,商品期货买方即持有一个看涨期权或一个看跌期权,也就拥有合约到期时按行权价格买入或卖出一笔期货合约的权利。然而,买方拥有该权利并不表示一定要执行它,如果合约到期后市场行情对买方不利,他商品期货可以平仓或放弃期权,因此买入期权后不会承担更多风险,他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就是买入期权时支付的权利金。但对卖方来说,卖出期权后,除非在合约到期前平仓,否则就有商品期货义务接受买方的要求而履行期权合约。而且买方要求执行期权肯定是当时市场行情对他有利。因此,卖方的盈利是有限的,不会超过期权成交时所得的权利金(即便平仓也是如此),而商品期货风险却较大(当然,不会大于期货;卖方仍然可以随时平仓),因为他有履约的义务。

鉴于这种情况,买方不需要交付保证金,而必须规定卖方交付保证金,以避免卖方因到期后行情不利而不履约的违约风险。期货市场一般规定,期权买方在建立期权头寸时必须支付全部权利金。在卖出期权时,卖方必须完全了解相应的保证金要求。特别应注意当市场朝着不利方向涨跌时的追加保证金要求。

交易者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买进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时,买方除了支付权利金外,无须交任何保证金。国内期货期权的权利金于当日从其账户中扣除。第二,商品期货卖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时,卖方收取权利金,但却须交纳保证金。第三,当期权标的期货合约价格连续大幅涨跌时,卖方仍有可能须追加保证金。第四,卖出期权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作为保证金的一部分,而不能单独使用。至于交易所如何收取保证金,不同交易所会有所不同,交易者应了解所交易品种的保证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