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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理论最主要观点

公共利益论又被称为市场调节失败论,该理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出现的,公共利益理论是最早用于解释政府监管合理性的监管理论。公共利益论奠定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金融体系同样存在着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公共利益理论监管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失灵,追求全社会福利最大化。

一般认为,金融部门的垄断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了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Meltzer,1967)。当外部效应存在时,自由竞争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分配。此时,倾向于通过政府监管来消除外部效应问题。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建立金融安全网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来减少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同时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存在,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信用过程中授信主体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金融市场中的信贷配给、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Stiglitz Weiss,1981),造成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就越严重,市场失灵也越明显。正因为以上几方面的缺陷,有必要对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并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公共产品,消除外部性和垄断,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与安全。

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的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公共利益是纠正由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但它们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一是它们都天真地假定监管者的目标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并公共利益认为它们有能力实施各种监管政策;二是它们都只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的理论产物,只能为“大萧条”时期改革所实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论基础,并不足以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模式和结构;三是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是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