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是什么意思?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系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受托机构即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发起机构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信托财产、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分配信托利益等职责。
我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业务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相关业务资格。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业务资格须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审慎性条件:(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2)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3)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4)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7)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8)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条件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联合提出申请。
关于受托机构的选择,在实践中,一般会考量其是否具有丰富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能力、与发起机构的合作关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效率、产品存续期的沟通效率与支持力度以及信托费用等因素。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可约定受托机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更换。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具有较为丰富的资产证券化经验的受托机构主要有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