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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什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证券市场上,历来存在着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信息披露:一是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二是信息披露持续性阶段的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主体不仅信息披露包括发行人公司,还包括证券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信息披露主体是复合性的,其信息披露全部专业机构均有责任撰写验证信息,承诺所披露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担保责任;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并不仅仅是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更主要的是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当事人在信息披露中所犯的过错是直接与发行人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

  在英美法上,并不存在我国学者所说的抽象意义的“虚假陈述”行为,美国法将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称为“欺诈的发行行为”,或如罗斯福总统所称“不诚实的发行行为”。信息披露持续性阶段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主体主要为发行人公司,在涉及年度报告审计时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但通常不再包括证券主承销商、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信息披露即使上市公司出现了虚假陈述,只要该上市公司没有从事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内幕交易行为,就不可能因为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而对其负民事赔偿(因果关系无法证明)责任。

  实际上在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更常见的违法情况是,上市公司或其内部人勾结操纵市场者或内幕交易者故意或基于重大过失进行虚假陈述。在此种情况下,该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或其内部人基于共同故意应当以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内幕交易行为受到连带责任处罚,应当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而不应简单地以虚假陈述行为受到处罚。

信息披露什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22-02-28 13: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