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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通常是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通常是?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性质。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共同组成保险合同体系,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残疾、疾病为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死亡、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者年金。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具有自然属性,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保险标的只能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人身保险合同这种自然属性和财产保险合同所体现出来的属性显著不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除了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人身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只能是财产及相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具有定额性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允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由双方协商,人身保险合同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人身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人水平和风险发生后经济赔偿的需求协商确定一个定额,因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定额给付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金的定额性是由人的生命或身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人身保险合同而不像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小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