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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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基金运作原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存款保险基金运作原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存款保险基金具体规定有:①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②存款保险基金的4大来源: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③由国务院决定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8种基本职责: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归集保费;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依«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④«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基金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⑤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⑥投保机构应交纳的保费,按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应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每6个月交纳1次保费。⑦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可进行核查的3种情形: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调整适用费率,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及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告知银行业监管机构。⑩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管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可对其提出风险警示。⑫投保机构因重大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形,可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选择在«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负债的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以上规定方式时,应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⑯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存款保险基金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之一,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存款保险条例»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之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