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人寿保险起源
新型人寿保险起源,人寿保险的来历。人寿保险也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制度。起初行会对其成员的人身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给予补偿,后来人寿保险逐渐转化为专门以相互保险为目的的“友爱社”,对保险责任和缴费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人寿保险到了17世纪中期,法国为了筹集战争经费,人寿保险由当时的宰相秘书洛伦·冬蒂提出了一种不偿还本金的葬集国值计划—保险史上称为“冬蒂法”。人寿保险该法规定:每人缴纳300法郎.若干年以后每年支付利息,按认购人的年解分为14个群,人寿保险对年龄高的群多付利息。当某一认购人死亡时,人寿保险其未领取的利息平均分配给该群的生存者。
当人寿保险某群认购人全部死亡时,就停止付息。“冬蒂法”实际上是养老年金的雏形,虽然这种办法由于不偿还本金和引起相互残杀而被禁止,但人寿保险引起了人们对生命统计研究的重视。1693年,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根据德国布雷斯劳市1687一1691年间的市民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人寿保险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人寿保险为现代人寿保险莫定了数理基础。1762年英国人辛浦逊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人寿保险的费率,英国人道森制定了均衡费率,后来他们合作成立的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运用了这些成果,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