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替换
保险契约替换,保险新契约回访。当事人一词也常见于涉及保险的民事行为中,指签订保险契约主体的双方(即保险人和投保人).法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同时.被保险人及第三人《患者)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医疗责任保险是基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险种.却又有别于一般责任保险。保险契约在医疗责任保险,倾清保险的当事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签汀,保护保险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医疗责任事故的频率、分担医疗风险以及加强汉疗服务质量监控都有重要的理论念义和实践价值。
保险契约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同时(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契约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契约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只能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能是其他未依法设立保险公司的组织、团体和自然人。保险契约在日本和澳大利亚.则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公司才能经背保险业务.在德国.对经营人寿险、火灾险以及程灾险等险种的公司也有类似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第136条也规定,保险业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