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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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六条规定

  保密六条规定,保密制度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保密制度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保密制度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估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保密制度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保密制度对于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中所知悉的投保人、保险人、保密制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商业秘密,保险公估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保密制度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保密制度估损金额等;报酬金额和收取情况;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保险公估机构的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承担保管义务。